(1)企業自我評價與應用。
企業應當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網絡”,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估。企業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向認可機構申請認可。
(2)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知識產權證書(獨家許可合同),生產批準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書(新奇檢索)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批準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描述雇員人數,教育背景結構和研發人員在企業雇員中所占的比例;由合格的中介機構核實的企業過去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如果實際營業時間少于三年,則以實際營業時間為準),研發活動說明材料應為附加經本公司核實的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實際營業期,如果少于三年)和企業技術利潤表。合格的中介機構。
(3)合規審查。
鑒定部門應當建立高新技術企業鑒定鑒定專家數據庫。根據企業申請材料,從數據庫中選拔專家對企業進行審查,提出鑒定意見。
(4)鑒定,宣傳和備案;鑒定機構對企業進行鑒定。
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管理網絡”上宣傳十五個工作日。如有異議,應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網”上公布鑒定結果,并統一印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發行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