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什么情況下要進行稅務登記注銷?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應進行稅務登記的注銷: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什么情況下要清算所得稅?
對于在第二點所述的第1、2種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二條進行了明確: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解散。合營企業,合作企業或聯營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解散;合作企業的一個或多個當事人應當違反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提前終止合作關系。
2.企業破產。企業資不抵債的,應當依照破產法清算。
3.由于其他原因的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其他不可抗力而蒙受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應當予以清算;因非法經營而關閉,注銷,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予以清算。
企業改制中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企業從法人轉變為非法人組織,例如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2.企業的注冊地點已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以外。
3.不實行特殊稅收待遇的企業合并,按照合并后的清算處理合并企業及其股東。
4,在不享受特殊稅收待遇的分離企業中,當不再存在該分離企業時,該分離企業及其股東應按照清算的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