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創辦企業之初因為資金等各方面的問題選擇有限合伙企業,但是因為種種情況不想再繼續經營下去了,那該怎么注銷呢?以下是大通天成的小編整理的關于有限合伙企業注銷的內容。
一、《合伙企業法》規定,當合伙企業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已經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就實務來說,最常見的還是上述第三種情形,即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解散事由發生后,接下來面臨的就是清算和注銷。
二、有限合伙注銷的流程;
1、需要選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解散,需要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合伙企業之清算人,恰如公司之清算組,兩者的作用都是一樣的。
清算人可由全體或部分合伙人擔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擔任,但都應當在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選定,逾期未確定的,合伙人或其它的具有利害的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2、通知債權人+備案登記+登報公告;
清算人確定后,應在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清算人還應自被確定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需要向清算人進行申報債權。在清算人清算時,合伙企業存續,但是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經營活動。
3、支付稅費+清償債務;
合伙企業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
4、編制清算報告+注銷登記;
上述過程結束后,清算人應當整理清算報告,由全體合伙人進行簽字、蓋章后,將清算報告在15日內報送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辦合伙企業注銷的登記。
在企業登記機關處做完注銷登記后,合伙企業就此終止。
結語:以上是從事資質代理的小編整理的關于有限合伙注銷的內容,如果您想具體的了解或咨詢其它資質內容,可以進入首頁進行在線咨詢或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