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很簡單:
首先看看你做的產品是否屬于網絡出版物,第二,你是不是在向公眾提供這個出版物。如果二個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你需要去辦理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很復雜:
1、因為什么是網絡出版物有爭議?電子書、閱讀應用是網絡出版物,那么游戲、電子地圖、圖片、視頻、音樂、140字的微博、一段朋友圈的文字是不是網絡出版物呢?
2、什么叫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這是指做一個可以發布以上內容的平臺,定義為通過信息網絡向大眾提供網絡出版物?還是指征集、編輯、制作、加工、修改、排序這些內容的行為?
所以,各種解讀、各種分析,大家的頭都大了。
說說我的理解:
一、不怪大家。很不幸,這次新規擴大了網絡出版物和網絡出版服務的范圍,但他自己也沒說清楚。而且是故意的。咱們看看原文:
1、網絡出版物的范圍包括:“(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2、“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也沒說清楚。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二、我搜索資料找到的:構成網絡出版物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核心要素
1、是向公眾提供的。也就是說哪怕是通過網絡,但是私人范圍,不具有公開性傳播,也不構成網絡出版物的。(順便說一下,微信公眾號顯然是面向公眾的,從名字也能看出來)
2、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也就是說傳播的內容不是作者最初創作的原始狀態(不便復制傳播),而是進行過再整理、再制作。這樣解釋有點晦澀,是由于立法者的表達能力確實不佳。但是我們從出版的本質屬性去理解就好辦了,我的觀點是為了大量復制和便于傳播的目的而進行的各種有價值的勞動,形式不限(傳統媒介有傳統的方式,網絡環境下有新的手段),都屬于出版的特征。
3、數字化作品。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所以游戲、音樂、視頻、地圖等都是作品,如果數字化,就是網絡上可以傳播的作品了。
參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所以,大家對各自的產品對號入座一下,就應該有答案了。還要補充一句,如果你是未經授權轉載并傳播別人的作品,也是屬于出版哦,這叫盜版,網絡盜版。
三、網絡出版服務的范圍應該包括內容和技術二方面。
1、內容服務。基于復制和傳播目的提供各種形式的內容加工服務的,肯定屬于網絡出版服務,必然需要辦理網絡出版許可證。從法規原文來看,尤其是對辦證的實體條件要求:“8名專職編輯”、“內容審校制度”,知乎日報、好奇心日報、無訟閱讀這類閱讀應用肯定是范圍之內。
2、技術服務。這個有點復雜,個人觀點認為要看技術的作用,如果純粹是存儲、傳輸服務的,應該不要辦理網絡出版許可證。但是如果這個技術直接提供了傳播的媒介、傳播復制的通道、傳播的手段和便利,那我認為屬于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的服務,需要辦理網絡出版許可證。(所以我覺得微信、微博這樣的發布平臺是要辦證的)
3、內容服務+技術服務。很多平臺都是這么做的,當然要辦證。
四、誰說個人做的平臺就不用辦證了?
有人解讀,《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是針對單位的,所以個人的網站、APP、自媒體沒影響。
出版管理條例 第九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所以你既不是出版單位,又未取得《網絡出版許可證》,個人就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那就是無證經營,也是違法的,不說法律處罰,直接斷網還是可以的。因此,判斷標準不在于個人還是單位,而是我上面說的要點。
當然,我國的執法一直是個問題,就像淘寶的個人賣家繳稅的問題一樣。但是這次大環境這么重視,還是要認真對待。此外,另一個維度也要說明,是否營利也不是判斷是否要辦理許可證的依據,道理如上。
五、展望一下近期變化
1、退休、賦閑的老編輯(有職業資格的)的身價肯定要漲,估計可以和最近的房價看齊,不要怪我沒提醒,早點找人,早點鎖定證書。
2、趕緊收一些正在每況愈下的傳統媒體,根據法規,這些機構辦證要容易的多。現在價格應該還好,傳統媒體這幾年太慘了。
3、新媒體的VIE架構肯定有業務了,外資投新媒體的應該不少。合規真是最大的風險。
4、微信公眾號要一分為二的看。
純粹個人或獨立企業發布完全屬于自己的內容,從比較寬容的角度和執法成本過高的角度,我認為個人或企業不用單獨辦證,騰訊微信的證就夠了。
如果這個公眾號有轉載、加工、編輯等功能,那他自己就屬于出版服務,他有審核內容和復制傳播的功能,需要單獨辦證。當然粉絲和閱讀、轉載數量也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現在很多估值很高的新媒體其實就是一個微信公眾號,微信關注度這么高,顯然不會成為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