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施,很多人沒搞明白,這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跟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有什么不同?其實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就是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升級版,只是辦理難度增加,盛世創舉就為大家講解下,這個兩個資質,辦理條件有什么不同。
首先我們不得不承認,網絡出版服務出版許可證的辦理難度比之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難度大了很多,首先我們從要求的條件上來講:
出版物許可證要求有,技術和管理人員清單及不少于10人身份證、學歷/職稱復印件,必須至少5名專業編輯人員(含2名或2名以上中級編輯)專業職稱證明;而網絡服務出版許可證要求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尤其是法定代表人需要有中級以上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職業資格。
材料上最大的變化是,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比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多了一個: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至于申請的部門和周期沒有不同,都是在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審批時間60個工作日不變。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是干什么用的?
第二章 網絡出版bai服務許可
第七條 從事網du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
(二)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三)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互聯網出版業務,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適用的企業
網絡出版許可證主要是針對公司而言,這里的公司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的企業,具體的業務分為四大方面:
1 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2 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3 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4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辦理許可證所具備的條件
1 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
2 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3 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4 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5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7 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9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辦許可證所需材料
1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2 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3 網絡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5 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6 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7 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辦許可證審批流程
1 提出申請
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 審批
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3 審批決定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 辦理手續
設立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5 領取登記表
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6 發放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后,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7 備案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限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活動的,應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無證開展業務所受處罰
未經批準,即沒有按時辦理網絡出版許可證的,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