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信業務政策解析
中國互聯網一直是被外資所關注的一個投資領域,除了大規模的海外基金以財務投資人身份,構建各種靈活多變的VIE架構進入這一行業外,亦有大批的國外投資方,他們在海外擁有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成熟商品或服務,希望把業務拓展將到中國國內,服務國內買家和用戶。他們密切關注中國的外商投資政策,希望以合資或獨資的身份進入中國市場。如果您有這樣的海外合作伙伴,那么如下最新的法規和政策總結,將會給你提供最好的指南。
一、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和ICP證
首先,澄清一下互聯網業務中最常見的兩個證件的關系:
— ICP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簡稱。“ICP證”從本義上講是僅針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許可。
— 根據2016年3月1日實行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的B25類為“信息服務業務”。這里“信息服務業務”可以是固定通信網絡用戶、移動通信網絡用戶、因特網用戶或其他數據傳送網絡所提供。可見,“信息服務業務”包含了面向互聯網用戶的內容服務(ICP)。
因此可以理解,增值電信業務是個大概念,它涵蓋了最常見的內容服務ICP,也包括B21類“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
實踐中,有些城市(如北京)對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單獨核發ICP證,而不再辦理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大多數城市的通信管理部門部門,對于獲得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則是核發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明為“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外商投資電信業務基本要求
2001年12月11日頒布,2008年修訂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2015年3月10日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外資產業目錄中,外商投資電信公司: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 50%,電子商務除外。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商不得投資新聞網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
也就是說,目前電子商務是外資最容易進入的領域,在上海自貿區可以獨資經營;其他領域的外資持股有限;在新聞,出版,視聽,網吧營業場所、網絡游戲、除音樂之外的互聯網文化,禁止外資。
三、上海自貿區的優惠政策
上海自貿區是2014年以來國家開放電信業務的試點地區,主要體現在如下一系列政策上:
1. 2014 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頒布《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持股比例可達55%;對于已經對WTO承諾開放的“信息服務業務”中的“應用商店”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外資股比可試點突破50%;“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外資持股比例可試點突破50%;“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
2. 2015年1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權比例限制的通告》。該通告進一步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比至100%。
3. 2015年5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放寬部分增值電信業務服務設施地域限制的通告》規定:將呼叫中心業務坐席設置的地域范圍由試驗區放寬至上海市;將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邊緣路由器設置的地域范圍由試驗區放寬至上海市;允許網站加速服務器節點在全國范圍內設置,但僅限于為自身網站提供加速,不得違規開展內容分發業務。該通告謹慎放寬了“服務設施須設在試驗區內”的要求。
四、申請外商投資電信業務的程序
具體流程
具體操作細節如下:
1、 項目核準階段(如需),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2、 外商投資電信業務審定階段,由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報送工信部,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3、 外商投資審批階段,由相應等級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 增值電信業務許可階段,由工信部審批,核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5、 外資企業設立/變更階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設立/變更,核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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