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3093135號““BC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255240號
申請人:陳金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3093135號““BC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428657號“BG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672220號“京糧BG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字母構成、設計理念、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及系列標識品牌使用授權書、發票、銷售記錄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BCG”與引證商標一“BGG”、引證商標二認讀外文部分“BGG”在文字構成、文字表現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鍛煉身體器械”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鍛煉身體器械”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徐金艷
耿娟娟
龍俠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