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劍南春對第34265481號“仙劍奇俠”商標的注冊申請,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后,再次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理由是與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仙劍奇俠傳”商標構成近似。
根據這份今年8月下旬作出的判決書,訴爭商標為第34265481號“仙劍奇俠”商標,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的葡萄酒、米酒、白酒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為第34249509號商標,于2018年10月2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的葡萄酒、白蘭地、米酒等商品上?,F商標申請人為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另據天眼查顯示,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臺灣一家網絡游戲開發商,涉及手游、客戶端等類型的游戲開發,主要作品包括仙劍奇俠傳系列、軒轅劍系列等。
判決書中提到,劍南春方面認為,引證商標處于駁回復審程序中,權利狀態不穩定,故請求暫緩本案的審理。同時,引證商標與其公司在先擁有的第13153078號“仙劍”商標近似,其公司將對引證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此外,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創意來源、含義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值得注意的是,劍南春方面還表示,公司在酒行業中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訴爭商標是其公司打造的品牌之一,也是其公司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具有合理來源。
但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仙劍奇俠”組成,引證商標由中文“仙劍奇俠傳”組成。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并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使用已與原告形成特定聯系,以致相關公眾在客觀上已能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據此,被告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結論正確,應予支持。
此外,原告主張引證商標正處于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故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對此,法院認為,引證商標處于是否應予維持注冊的行政審查或訴訟程序并非本案必須中止審理的法定事由,且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本案存在中止審理的必要性。因此,原告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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