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2020)粵03民初1668號
【裁判要旨】
在專利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而侵權損害賠償事實需要繼續審理進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作出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將專利侵權認定和侵權損害賠償兩部分分開進行審判。在一審先行判決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判令停止侵害的先行判決與臨時禁令制度并存適用,發揮臨時禁令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的震懾效果,最大程度上實現先行判決的價值。
【案情簡介】
原告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疆公司)訴稱:大疆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為“云臺相機”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于2018年12月2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830345094.5),該外觀設計專利至今合法有效。大疆公司發現被告北京飛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飛米公司)制造了名為“PALM Gimbal Camera掌上云臺相機”的云臺相機,并在其官網許諾銷售、銷售。被告九天縱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九天縱橫公司)在1688.com電商平臺許諾銷售、銷售由被告飛米公司制造的上述云臺相機產品。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綜上,原告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庭審中,原告大疆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判令被告飛米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31.4萬余元,被告九天縱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被告飛米公司對被告九天縱橫公司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兩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28.5萬余元。
訴訟中,大疆公司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申請責令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在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申請人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大疆公司為行為保全申請提供擔保500萬元。大疆公司另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數據,并要求被告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提交其銷售數據及財務賬冊。
被告飛米公司辯稱:被訴產品設計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從原告舉證能夠看出其實際銷售量很小,原告在沒有實際賠償證據支持及未對外觀設計專利案件判賠客觀評估的情況下,對兩被告進行高達500萬的賠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綜上,飛米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大疆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九天縱橫公司辯稱:九天縱橫公司作為有合法來源且合理支付價款的善意銷售者,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在得知銷售產品涉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后及時在經營網店全部下架相關產品,停止銷售。大疆公司未提供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飛米公司和九天縱橫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未經審慎評估九天縱橫公司的合理銷售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訴請賠償金額遠遠脫離實際。綜上所述,九天縱橫公司請求駁回大疆公司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粵03民初1668號民事判決認為:涉案“云臺相機”專利處于穩定、有效授權狀態,依法應當予以保護。涉案專利產品為云臺相機,與被訴侵權產品功能、用途相同,故二者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經法院查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整體形狀相同,涉案專利的新穎性主要在于整體形狀,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顯著影響,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應當判定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構成近似。因此,被訴侵權產品是在相同的產品上采用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的外觀設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飛米公司的相關行為侵犯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九天縱橫公司未經專利權人大疆公司許可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鑒于被告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侵犯原告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事實已經查清,對停止侵權的部分先行判決,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另行制作裁判文書。據此,法院判決飛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九天縱橫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
先行判決作出后,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未提起上訴,先行判決已生效。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粵03民初1668號之二民事裁定,對是否同意大疆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從五個方面進行審查:首先,大疆公司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效力是否穩定;其次,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大疆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第三,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大疆公司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造成的損害;第四,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大疆公司是否提供足夠的擔保。結合相關事實,法院對五個方面進行考量,最終裁定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未申請復議,該臨時禁令已經生效。
【法官評析】
該案是全國首例在專利案件中作出“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判,首次在專利裁判中明確,在專利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而侵權損害賠償事實需要繼續審理進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作出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將專利侵權認定和侵權損害賠償兩部分分開進行審判。在一審先行判決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判令停止侵害專利權的先行判決與臨時禁令制度并存適用,發揮臨時禁令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的震懾效果,全面有效保護專利利益,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嚴格性和有效性。
一是采取由法院聘任的常任技術調查官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專利審查員兼任技術調查官的“雙軌制”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查明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認定侵權人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扎實做好先行判決適用的先行查明事實的基礎條件。二是明確先行作出的停止侵權判決與剩余部分侵權賠償事項相分離,就侵權成立與損害賠償兩部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開進行。對剩余部分侵權賠償事實繼續審理,另行作出判決。三是釋明對先行判決停止侵權部分可以提起上訴。四是經審查認為該案情形下適合作出先行判決,依職權啟動,并不硬性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五是將訴訟費作為一個整體,在先行判決停止侵權作出處理時不對訴訟費進行處理,而是留待末尾判決侵權賠償時對訴訟費用作出統一裁判。
先行判決是大陸法系的概念,臨時禁令是英美法系國家常用的專利救濟手段,二者均各自具有其獨特價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先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及時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有效提升知識產權審判效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臨時禁令目的在于保護權利人免受繼續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侵害,預防難以彌補損害的發生。我國并未規定未生效判決臨時執行制度,一審先行判決因處于上訴狀態,不具有既判力。臨時禁令則是立即開始執行,一經作出即具有執行力,具有極高的效率價值,可以及時有效制止侵權行為。“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專利裁判方式,是一種盡早定紛止爭、避免侵權損害擴大的專利權利救濟模式,非常適合運用于訴請停止專利侵權保護及損害賠償但訴訟過程往往比較耗時的高質量專利糾紛案件,能夠為高質量的專利提供全面及時有效的救濟。
該案原告大疆公司主張保護的“云臺相機”外觀設計專利獲得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外觀設計金獎,具有極高的專利質量。為及時有效保護專利權,對高質量的專利司法保護作出創新性探索,該案充分運用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采取由技術調查官參與庭審訴訟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專利審查員出具技術咨詢意見的“雙軌制”技術調查官模式的技術事實查明方式,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主張保護的外觀設計構成近似。在查明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技術事實基礎上,認定侵權人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同時裁判認定,如果被訴侵權產品大規模流入市場,將貶損權利人涉案專利產品的市場價值和知名度,嚴重削弱權利人涉案專利產品的市場競爭優勢。權利人涉案專利產品屬于時效性較強的更新迭代產品,侵權產品在權利人涉案專利產品開放銷售初期實施侵權行為,將直接影響權利人涉案專利產品的市場銷售份額,導致權利人涉案專利產品相關市場份額減少,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加大對高質量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力度,及時有效制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已經查明的專利侵權事實部分作出先行判決,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對侵權損害賠償部分則繼續審理以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后續另行制作裁判文書。由于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尚未生效,無法通過執行一審先行判決達到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目的。為此,在權利人申請臨時禁令的情形下,深圳中院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創造性地引入“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判方式,發揮臨時禁令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的震懾效果,在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形下發出訴中臨時禁令,及時制止專利侵權避免專利權人遭受市場銷售份額下降等難以彌補的損害,最大程度上實現先行判決的價值,充分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原文標題: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的新探索——評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飛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