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十四五”開局之年,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中,知識產權工作的著力點在哪?新春伊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下稱《意見》)發布,給出了答案。
“鄉村振興,產業興旺是基礎。”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意見》從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發展地理標志農產品、推動品牌打造等多個方面做出了部署,正是知識產權助力鄉村轉型的著力點。他認為,通過強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激勵農業知識創造、加速轉化運用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有效途徑。
打好種業翻身仗
種業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基礎,處在農業產業鏈的源頭。到目前,我國自主選育糧食品種種植面積占95%以上,做到了“中國糧主要用中國種”。但同時,我國種業也存在一些品種的發展水平與國外差距比較明顯、育種理論和關鍵核心技術與先進水平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等一些短板弱項。
為此,《意見》指出,要打好種業翻身仗。其中,除了提出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加快實施農業生物育種重大科技項目、深入實施農作物和畜禽良種聯合攻關等舉措外,更首次強調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作為種業創新的保障機制,貫穿種質資源開發利用,種業核心技術研發,商業育種、制種和推廣的全過程。種業鏈條中存在的各項短板均與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有一定關聯。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打好種業翻身仗尤為關鍵。”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菊丹表示,我國在植物品種培育、制種和銷售環節面臨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低、范圍窄、力度弱的問題,對原始育種創新活力產生影響。唯有充分、全面、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才能為種業創新提供有力保障。
李菊丹認為,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應重點考慮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制定工作,既可以有效總結植物新品種保護二十余年的經驗和問題,也可以系統呈現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各項規則內容;在育種創新的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可以嘗試通過現代分子技術的運用為育種創新成果的商業秘密保護提供支撐,解決其中的舉證難問題。
作為國家大宗蔬菜產業技術體系崗位科學家,南京農業大學教授侯喜林多年來深耕育種領域,他和團隊育成的白菜新品種得到大面積推廣種植,年均產值1600億元以上。他對于打好種業翻身仗深有感觸:“我國擁有14億人口,必須重視農業種業領域的知識產權創新與保護。”侯喜林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意見》落實層面,應杜絕“模仿育種”“裝飾性育種”等不良行為,促進我國育種的原始創新。此外,我國還應對優異種業基因的發掘加以保護,促進資源在優異基因提供者和利用者間的有償轉移。同時,推進完善科研院所、大學等種業科技成果有償有序轉向優勢種業企業的機制,在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上激發各方積極性,維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創造特色好品牌
從陜西的柞水木耳,到山西的大同黃花;從江蘇的鎮江香酥再到黑龍江的五常大米……“十三五”時期,我國地理標志產品產值超過1萬億元,地理標志對于推動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如何進一步讓地理標志作用于富農興農?《意見》提出,發展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
“我國地域遼闊,特色農業資源豐富,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已成為我國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然趨勢。”侯喜林表示,在實踐中,地理標志正向著縣(區)域經濟的主導產業發展,應整合優勢資源,在此基礎上創建品牌,延伸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形成農產品集聚區和產業帶。他認為,應進一步挖掘地理標志農產品歷史文化內涵,拓展農業多元功能,使其與鄉村振興、旅游產業、農耕文化相結合,以地理標志形成產業集聚,調整區域產業結構,以此推動我國從脫貧攻堅到鄉村振興的經濟發展。
針對《意見》指出的“深入推進農業結構調整,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宋敏認為:“打造農業特色品牌,相應產品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溢價效應等差別化待遇,從而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和銷量。特別是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了地域名稱與品牌的直接關聯,可以有效提升區域的知名度、區域魅力、盤活當地資源,帶動區域旅游和資源流動,增強區域人氣和活力。”
“在脫貧攻堅戰取得決定性勝利、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過程中,農業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運用更為重要。”宋敏建議,應結合國家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制定實施知識產權強農興村戰略。
“希望加速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及其配套規章,推進建立農業生物遺傳資源、農業傳統知識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來源披露和惠益分享制度。針對現代農業生物技術發展需求,加強專利、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制度銜接,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強化新技術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支撐,建立農業知識產權大數據云平臺,加強農業行業和廣大農村知識產權文化建設,通過更加有效的農業知識產權工作,進一步增強農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宋敏表示。
原文標題:鄉村振興,知識產權大有可為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