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變更是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變更注冊人名義是統一主體稱謂發生改變,商標權利沒有轉移。比如原來商標持有人公司地址或者個人名字發生變更,但是商標權利還是屬于同一個人。
根據現行《商標法》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如果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1.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對于需要一并變更的注冊商標,申請人不再使用的可辦理注銷。
2.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或改正,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補正或改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改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3.注冊商標變更申請核準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
4.未注冊的商標申請變更的,變更核準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給申請人核準通知書。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準后,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
7.申請人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相應文書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送達給該代理機構。
8.提交紙件申請的申請人在同時辦理名下多件商標的變更申請時,在原規定只需提供一份變更證明文件的基礎上,有關身份證明文件、委托書也只需提供一份。申請人在辦理時應在變更申請書注明上述申請文件所在的具體申請件,委托書載明的委托權限應包含申請人本次辦理變更申請的全部商標。
9.變更商標代理人僅指申請人提交注冊申請后,針對其注冊申請的代理人申請變更。商標獲準注冊后,申請變更代理人即失去意義。如果需代外國注冊人接受后續被動發生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案件、撤銷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案件、無效宣告案件的有關文書,應該辦理有關變更文件接收人申請。
10.變更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異議、不予注冊復審、駁回注冊復審、無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需直接向案件審理部門直接提交變更代理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