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術作品為基礎注冊的圖形商標,在獲得圖形商標注冊證書的情況下,如果與他人所創作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是否構成對他人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北高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例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回應。
近日,湖北高院就湖北騰譽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騰譽公司)起訴陳某及湖北騰科車輛裝備有限公司(下稱騰科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被告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的被訴侵權圖形注冊商標“東專騰宇”中的圖形(下稱涉案圖形),與騰譽公司所享有著作權的《騰譽專用汽車標識》美術作品(下稱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便該圖形商標已經獲得商標注冊證書,但不足以形成對騰譽公司所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有效對抗。因此,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騰譽公司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4萬元。
提起侵權訴訟
騰譽公司是一家主要經營專用汽車及工程機械銷售的公司,2017年,騰譽公司發現陳某及騰科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帶有涉案圖形的產品,并注冊成商標,涉嫌侵犯了騰譽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溝通無果后,騰譽公司將陳某及騰科公司訴至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及騰科公司停止侵權并索賠經濟損失2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譽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對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東專騰宇”中的圖形與騰譽公司的《騰譽專用汽車標識》美術作品構成了實質性相似。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4萬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及騰科公司不服,上訴至湖北高院。二被告的主要上訴理由為:首先,美術作品“東專騰宇”系陳某于2009年創作完成,并于2016年申請注冊商標。其次,騰譽公司將陳某的美術作品“東專騰宇”中的圖形申請注冊商標,構成侵權。
對于二被告的上訴理由,騰譽公司則辯稱:涉案作品系由曹某某設計,著作權人為騰譽公司,并且著作權依創作產生,與登記無關。騰譽公司能夠提供涉案圖形的創作思路,也能提供最早于2010年12月3日申請涉案作品為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應當認定騰譽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
湖北高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面,雖然著作權登記證書上登記的創作時間不足以認定為其創作完成時間,但是從商標申請日和商標標識創作完成時間來比較,騰譽公司肯定早于二被告。另一方面,騰譽公司的《騰譽專用汽車標識》美術作品體現了作者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屬于利用線條、色彩、圖案等表現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獨創性作品,構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而二被告使用的圖形與騰譽公司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判賠金額方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侵權情節,以及騰譽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陳某和騰科公司賠償騰譽公司經濟損失共計4萬元并無不當。基于此,湖北高院維持了一審原判,駁回了二被告的上訴請求。
明確侵權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該案中,二被告主張其使用的涉案圖形已經取得商標注冊,相關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兩種權利屬于不同的權利類型,在權利主體、內容和保護對象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以美術作品為基礎注冊的圖形商標,即便獲得商標注冊證書,也不能與在先的著作權相沖突。也就是說,在此種情形下,美術作品著作權足以形成對商標權的有效抗辯。
對此,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雷電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后申請的商標享有的商標權,不能與在先的著作權相沖突。因此,在該案中二被告雖然擁有在后申請的商標權,但是仍然構成對騰譽公司涉案作品在先著作權的侵權,仍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那么,關于騰譽公司所提出的“著作權依創作產生,與登記無關”這一主張是否合理呢?雷電認為,根據國家版權局于1994年12月31日發布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我國對作品實行自動保護,作品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因此,是否登記與是否享有著作權無關,騰譽公司的這一主張是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登記機關在進行作品登記時,對作品構成與否,作品創作完成時間、權屬真實狀況等并不做實質性審查,故作品登記證書僅能作為證明登記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
那么,在此類爭議中,相關從業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在先著作權不受侵犯呢?雷電表示,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因此證明作品作者和創作完成時間的證據,對于著作權的認定和保護來說非常重要。原作者應當盡可能地保留好可以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原始文件。“雖然著作權的登記不是強制的,但是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是證明著作權很好的證據,因此建議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對作品進行登記。此外,相關從業者在進行商標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應當盡量注意避讓在先存在的著作權,以免與在先權利相沖突,使得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使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雷電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