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預算;建立誠信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健全山西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制度;為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等領域的專利申請提供優先審查通道……日前,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條例》(下稱《條例》)。
完善法規 強化保障
“這是山西省通過立法破解知識產權保護難題的重要舉措,標志著山西省知識產權工作邁上了法制建設的新臺階,填補了山西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方面的空白。”山西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淵表示,《條例》的制定不僅有利于山西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頂層設計,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各項工作,健全綜合管理體制,加強各項保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規政策體系,還有利于增強全省知識產權意識,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進一步實施。
“近年來,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將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列入重大改革任務清單和先行先試事項,《條例》的起草制定,正是貫徹落實山西省委、省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意義深遠。”曾參與《條例》意見征求的山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小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記者了解到,《條例》共7章44條,主要明確了知識產權部門職責、強化保護措施和探索多元化解糾紛方式等內容。
其中,《條例》明確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涉及的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著作權管理等部門的具體職責,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將人民政府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支出納入財政預算,這條讓我印象最為深刻,這是一個重要的改變,將大大地推動全省各地市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視度和積極性,并有效解決實踐中相關部門存在的費用緊缺等問題?!鄙轿魅A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東表示,作為一位商標服務工作者,其對《條例》將帶來的積極社會影響充滿期待。
據介紹,在強化保護措施方面,《條例》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規范: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制度;省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版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對主要網絡服務商發出版權預警提示,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監測; 相關部門應當為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等領域的專利申請,提供優先審查通道。
“《條例》提到,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境外的知識產權事務提供專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這將為我們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更加完善、全面、及時的知識產權服務,將推動本省優勢產品更好地‘走出去’?!碧匦蜋C械集團有限公司科技質量部副部長董玉磐表示。
“創新是企業的出路與抓手,但創新成果也容易被復制、抄襲。因此,保護創新熱情,須有穩定的結果預期予以維護?!鄙轿魅A正創新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稱華正研究院)院長葉菱介紹,《條例》第六章規定,構建知識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并設置了侵權造成嚴重后果將永久禁止承接政府項目等諸多“紅線”,就是要用嚴格的懲戒措施,對知識產權進行強有力的保護,保障創新者充分地享有創新成果所帶來的合法收益。
推進落實 激發創新
“《條例》實施后,我們將著重在落實工作機制、強化行政保護、加強社會保護、提供公共服務、加大監督管理、開展《條例》宣傳六個方面持續用力,貫徹落實好《條例》規定?!鄙轿魇∈袌霰O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強表示。
高校承擔著科學研究的重要職能,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山西大學是山西省入選教育部“首批高等學??萍汲晒D化和技術轉移基地”的高校,就《條例》第四章社會保護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山西大學將有何規劃?“作為山西一所文理工并重的高水平綜合性大學,在完善知識產權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完善知識產權收益分配制度,保障職務發明創造、職務育種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與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保護互助協作,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的過程中,發揮好高等學校服務社會的功能。”趙小平介紹。
“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信息平臺,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和知識產權服務平臺;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業務;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擔保等機構開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創新活動。”李志強介紹。
“華正研究院自成立以來,通過建設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綜合展廳、知識產權管理和預警系統,致力于打造一個較完整的知識產權研究與服務工作體系?!稐l例》在公共服務方面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我們的服務思路,提振了信心?!比~菱表示,其公司也將緊緊圍繞《條例》的規定優化服務,保護創新成果,助推成果運用轉化。
新時代、新作為、新篇章?!稐l例》發布后,迅速在山西省內高校、企業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各界引發熱議,知識產權工作者對《條例》的具體實施充滿期待。李淵表示,下一步,山西將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若干規定,為今后制定工作性法規提供指導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