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想要發展盈利,其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僅僅可以依靠主營業務,還可以進行對外投資。這里的對外投資是相對于對內投資而言。就是企業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單位進行投資,以期在未來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
首先,對法人投資者而言,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你公司分回的50萬元利潤是"稅前利潤"而不是"稅后利潤",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合伙企業不屬于"居民企業"范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關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因此,合伙企業投資于A公司分回的稅后收益45萬元,也不屬于免稅的投資收益,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稅。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可以并入企業收入嗎?應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