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將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以進一步解決市場主體“退出難”的問題。擴圍后,簡易注銷適用范圍是什么?如何辦理簡易注銷?我們梳理了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未開業的、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6.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8.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或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20日。
登記機關應當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
公告期滿后,企業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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