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程序是怎樣的?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的行為。
公司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被指定清算
自行清算: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公司要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指定清算:以下情形之一,由公司債權人或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應當受理。
1、公司解散預期不能成立清算組清算的;
2、成立清算組后,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
指定清算的清算成員由以下成員組成:
1、公司股東和董監高;
2、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以上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1、登記債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10日內,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程序終結前可以補充申報。
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出資的,都應作為清算財產,清算清理時,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3、清算方案的確認和執行: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要報股東會決議進行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要報人民法院進行確認。沒有經過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能執行。
4、剩余財產分配: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等、支付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工傷債務后剩余財產的分配:有限責任公司按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
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要清算完畢,如果因其他必要因素無法清理完成的,要向法院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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