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
②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會顯示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簡稱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③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可以開具電子發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可以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政策依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
④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擴大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⑤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了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納稅人開具成品油發票時,需遵守相應規則。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⑥北京稅務出臺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切實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提升風險防控精準度,降低征納成本,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相關規定,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政策依據:《關于發布增值稅專用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
⑦首次申領發票可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了
自2018年8月1日起,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首次申領發票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或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現場等方式提出發票申領,稅務機關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⑧普通發票換版了
新版普通發票與舊版普通發票的發票種類不變。主要區別是票頭的發票名稱和發票監制章不同。
換版發票范圍為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統一印制的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企業冠名發票。
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
2.《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需要升級了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后,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前,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可以繼續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發票監制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
來源:廈門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