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今天,小編匯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條款摘發如下,一起了解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其中涉知識產權條款摘發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三章 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三十四條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資實施、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許可他人實施或作價投資等。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國家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對批準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知識產權。企業應當不斷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