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那么,商標轉讓的條件分別是什么?商標轉讓的流程是什么?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一)簽訂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與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為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簽訂的合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商標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其中,“簽訂轉讓協議”是商標法在2001年修正后新增的要求,但新商標法并未對轉讓協議應當采用何種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注冊商標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因此,商標權的轉讓屬于企業資產的重大變動,不像在商店購物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么簡單。有鑒于此,我們認為應該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既方便保存,又有據可查,在產生糾紛時比較容易舉證,一方面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進行審判或者作出裁決。而且,商標法使用的“簽訂”一詞一般只適用于書面合同,這也從另一角度印證了我們的觀點。按照《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
(二)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時,應當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轉讓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號及轉讓雙方的名稱、地址、營業執照等,并加蓋雙方印章。同時還應交回原《商標注冊證》,以及受讓人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并按照規定交納費用。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具體手續由受讓人辦理,轉讓人予以必要的協助。
(三)核準
商標局收到轉讓商標權的申請手續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商標轉讓條件的申請,應當核準轉讓,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進行公告;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或者認為不符合商標權轉讓其他法定條件的轉讓申請,應當不予核準,予以駁回,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四)公告
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庇纱丝梢姡虡朔鞔_規定,受讓人從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享有受讓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該注冊商標剩余的有效期限,即10年減去已經過去的時間。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希望大家通過大通天成小編的介紹能對商標轉讓的條件分別是什么?商標轉讓的流程是什么?有一個更為深入的認識。如果有其他相關疑問,或者有需要辦理注冊公司,歡迎咨詢大通天成在線客服,也可以撥打我們的電話13391522356,我們有專業人員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