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司法解釋全文,在我國所謂的拍賣就是公開競價的形式,價高者得,但是進行拍賣程序必須要遵守拍賣法的規定,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于拍賣法司法解釋全文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拍賣法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1號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公正、廉潔、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托評估、拍賣工作。
第二條 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
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第三條 人民法院采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托。
第四條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臺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第六條 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并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其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托其從事委托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
(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
(3)隨機選定后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
(4)其他有關情形。
第九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拍賣的技巧
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仔細看樣,定好心理價位。
看樣是競買活動順利進行的第一個步驟,顧客在觀看拍賣樣品過程中,應對物品的真偽、成色、規格等細細觀察。如果發現與拍品目錄不符或有未注明的瑕疵,可即時向拍賣行提出詢問,然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拍品上標有參考價,顧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關商店或市場去了解一下同類檔次的價格,將幾個價格相比較后,確定自己競買的最高出價、即“心理價格”。心理價格是根據顧客對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該物品的市場價格和增值潛力等幾方面組成的,這些因素和心理價格成正比關系。
2、熟悉拍賣規則。
拍賣有許多基本規則,不同的拍賣會又有一些特殊的規定,競買人參加拍賣會,應仔細閱讀拍賣的規則規定。競價時,應按照拍賣師宣布的競價方式出價;每次加價不得低于加價幅度,否則叫價無效;每件拍品成交后,買主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在限定的時間內付清價款和取回拍品等待。
3、運用競價技巧。
拍賣場上,競買者 應冷靜觀察場上的競價情況,穩定自己的競價心態,守住心理價格。競價時,一般可按加價幅度輪番出價,但價格接近心理價位時應謹慎,避免受拍賣場上競價氣氛的影響,盲目超出心理價位的界限。如果拍賣場上氣氛平淡,競買人可不急于出價,稍后,可出其不意地跳過加價幅度,一下子提高出價,擺出一幅志在必得的架勢。幾輪出價后,常會嚇退一些經驗不足的競買人,使競價獲得成功。還有一種比較省力的競價方式是,在競價低潮時,競買人直接報出心理價格數,使他人一下子被出價氣勢所迷惑,在猶豫不決時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