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是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在年中的時候,處置了賬上的一項不動產,取得了一項巨額收入,這項收入是否可以按照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利用高新企業稅收籌劃收入確認有差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中相關的規定,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要求其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另外,對于總收入的定義,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中:“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因此,適用的是15%還是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首先需要判斷該企業2020年高新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規定。
而收入確認向來是不少高新企業認定的相關人員認為比較難把握和理解的難點之一,因為,高企的會計收入確認(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法和高新技術產品對銷售收入的界定是存在差異的。
1.把會計上、企業所得稅法上及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規定對銷售收入確認原則分別列出來
會計上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
新的收入準則規范了有關收入及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不包括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租賃、保險等交易和事項。并且明確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是“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而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的話,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需要同時滿足的五個條件時表明客戶取得相關控制權,這五個條件分別為: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高新技術企業與一般生產制造企業不同,他們是擁有高、精、尖產業知識產權的產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全靠先進的技術。所以當高企在向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時候,通過表現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同時授予客戶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實施許可,比如說,在銷售手機、電腦的同時授予系統軟件的使用權,常見的會有軟件著作權、專利權等等,一般我們把它稱為“特許權使用費”。
企業所得稅法上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高新技術企業的銷售收入確認
2016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以及收入的定義: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為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
2.通過對比分析,看這三者之間的差異
會計上收入確認與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確認的差異
盡管新的收入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確認收入均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但是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確認不以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必要條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實質,而會計上即使發生權屬轉移情況若對價很可能收不回則不確認收入(謹慎性原則),這是收入確認上一直存在最顯著的稅會差異。
會計上收入確認與認定辦法收入確認的差異
會計上收入確認是全面的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及收入情況,而高新技術企業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還要扣除與使用《領域》技術無關的企業產品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確認與認定辦法收入確認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的銷售收入確認是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而高企銷售收入不含企業所得稅法的視同銷售收入。
3.我們應該如何協調會計、企業所得稅及認定辦法對收入確認的差異?
在會計核算確認收入時,按照新的收入準則要求進行,真實、完整的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在企業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相關的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如視同銷售;
同樣,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的收入確認也以新的會計準則下核算的收入為基礎,編制明細表,值得注意的是,在編制明細表時,要按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要求編制和列報高新技術產品,如按照《領域》技術轉化的高新技術產品進行分類等。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來看看,根據上述的分析,案例中的企業會計收入、稅法確認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分別是多少。
猴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螞蟻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采購了合同金額為400萬元的軟件開發服務,合同約定時間為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在2020年,螞蟻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還取得了軟件維護收入60萬元,軟件使用費160萬元,辦公室出租收入30萬元,視同銷售(外購大米用于贈送客戶)收入30萬元。
假設:螞蟻軟件開發有限公司擁有其提供服務所相關的所有軟件著作權。
分析過程
會計核算:
主營業務收入=400(軟件開發)+60(軟件維護)+160(軟件使用費)=620萬元
其他業務收入=30萬元(辦公室出租)
稅法上收入確認:
主營業務收入=400(軟件開發)+60(軟件維護)+160(軟件使用費)=620萬元
其他業務收入=30萬元(辦公室出租)
視同銷售=30萬元
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核算:
總收入=400(軟件開發)+60(軟件維護)+160(軟件使用費)=620萬元
解釋:辦公室出租及視同銷售(外購大米用于贈送客戶)與企業提供高新技術產品無關,不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收入。
所以,會計銷售收入金額為650萬元;稅法確認收入金額為680萬元;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為620萬元。
通過上述的分析,當我們在利用高新進行稅籌時,要注意新收入準則及企業所得稅法收入確認條件差異的影響, 利用高新企業稅收籌劃收入確認有差異,避免無法享受辛辛苦苦申請下來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