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為以下幾種: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今天小編就跟大家好好說道說道,
關于借款合同印花稅的具體情況。
1.征稅范圍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注意:借款人和非金融組織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民間借貸)不屬于借款合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印花稅。
2.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立合同人
注意: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3.稅率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
4.計稅依據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那么在不同情況下,如何確定借款金額呢?
?情況一:無合同,有借據
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按照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情況二:有合同
(1)普通合同:
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按照借款合同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2)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
按照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為計稅依據。
注: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是指,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的借款合同。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繳納印花稅,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3)抵押貸款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注: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納稅印花稅。
(4)融資租賃合同
按照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為計稅依據。
(5)銀團貸款合同
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繳納印花稅。
注:銀團貸款合同是指,借款方與銀團“多頭”簽訂的借款合同,貸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
(6)基本建設貸款合同
應按分合同分別繳納印花稅,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繳納印花稅。
注:這里的基本建設貸款是指,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情況。
印花稅計稅金額是否應包含增值稅稅額?
答: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