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注冊,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并實行監督管理。
3、依法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監督管理直銷活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4、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5、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范管理和監督。
6、依法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
7、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8、依法組織監管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9、依法對商標進行監督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10、依法組織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11、承辦本級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