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注冊流程是由特定主體提出申請→商標局審查→同意注冊并公告。若是在公告期間其他主體有異議的,此時若經過裁定之后,認定此異議不成立的,商標才會生效,否則商標注冊失敗。
注冊商標流程如下:
1、查詢商標名稱是否已有相同或相似商標存在,還需確認商標注冊的類別,注冊的商標所在的行業和服務。
2、準備材料: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證個體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企業名義來申請注冊,需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提供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有單位公章及個人簽字的填寫完整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3、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讓他們幫自己做商標申請文件,以及提交商標申請文件。
4、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商標審查(9至12個月)、初審公告和注冊公告(3個月),公告無異議,就可以領取商標證。
《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一)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1、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2、商標注冊人超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3、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4、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5、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二)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一般情況下,從特定主體提出商標的注冊申請,到最后做出核準注冊的決定,會花費一年左右的時間,若是期間有他人提出異議的,那么此時間還會延長。對于那些注冊成功的,其他人認為此商標不符合規定,也可以向商標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