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指的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投資者的決議等,對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進行分配,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余額。利潤分配借方指的是本年未虧損。
利潤分配是企業在一定時期(通常為年度)內對所實現的利潤總額以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按規定在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利潤分配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從聯營單位分得的利潤,即企業全部所得額,以此為基數,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對企業的聯營者、債權人和企業的免稅項目,采取扣減的方法進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給聯營企業的利潤、歸還基建借款和專用借款的利潤、歸還借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以及企業各種單項留利(如留給企業“三廢”產品的凈利潤、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等。對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進行稅前利潤分配后,應在承包經營期內按承包合同規定的形式(上交利潤遞增包干,上交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等)上交承包利潤,不再計征所得稅和調節稅。全部所得額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應稅所得額。
(2)以企業應稅所得額為基數,按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節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次分配。應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后的余額,即為企業留利。
(3)以企業留利為基數,按規定比率將企業留利轉作各項專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