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試行) 》 (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為了便于合同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基本權利、義務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的要求、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內容。合同協議書的其它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當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術條件的附件及合同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等。
(二)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階段及其相關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條款共20條,其中包括:
1、核心條款。這部分條款是確保建設項目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實現的實施階段的條款,共8條第l條(一般規定)、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第5條(技術與設計)、第6條(工程物資)、第7條(施工)、第8條(竣工試驗)、第9條(工程接收)和第10條(竣工后試驗)。
2、保障條款。這部分條款是保障核心條款順利實施的條款,共4條:第11條(質量保修責任)、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第14條(合同總價和付款)、第15條(保險)。其中,在第13條中,相關約定在合同談判階段僅指合同條件的約定,中標價格并未包括;在第14條中,合同總價中包括中標價格,還包括執行合同過程中被發包人確認的的變更、調整和索賠的款頃。
3、合同執行階段的干系人條款。這部分條款是根據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情況,依法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共3條第2條(發包人)、第3條(承包人)和第12條(工程竣工驗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實施階段己對工程設備材料、施工、竣工試驗、竣工資料等進行了檢查、檢驗、檢測、試驗及確認,并經接收后進行竣工后試驗考核確認了設計質量;而工程竣工驗收是發包人針對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投資部門的驗收,故將工程竣工驗收列入干系人條款。
4、違約、索賠和爭議條款。這部分條款是約定若合同當事人發生違約行為,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山現工程物資、施工、竣工試驗等質鹽問題及出現工期延誤、索賠等爭議,如何通過友好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條款。即第16條(違約、索賠和爭議)。
5、不可抗力條款。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了不可抗力發生時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條款。第18條(合同解除)分別對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約定。
7、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條款。第19條(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對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數以及合同義務完成后合同終止等內容作出了約定。
8、補充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銷對通用條款細化、完普、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將具體約定寫在專用條款內,即第20條(補充條款)。
(三)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條款的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在編寫專用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l、專用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專用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雙方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果不需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可劃“/”或寫“無”。
3、對于在《示范文本》專用條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簡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增加相關專用條款,新增專用條款的編號須與相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適用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施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工程承包。為此,在《示范文本》的條款設置中,將“技術與設討、工程物資、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等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相關工作內容皆分別作為一條獨立條款,發包人可根據發包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確定對相關建設實施階段和工作內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
《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井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