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代理作為維護知識產權的渠道之一,主要負責國內外知識產權維護,包括了商標、專利、版權這三大塊內容,那么知識產權代理職責是什么?
一、維護知識產權申請人利益職責
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誕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申請人的途徑之一,眾多知識產權代理申請人因網絡知識產權政策法規的不完善無法切實保護自身利益。而委托代理能夠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忠實維護代理人的利益不得作出危害代理人的行為,這是做知識產權代理的基本常識。
二、親自代理職責
是指代理人為滿足他人(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委托人)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特殊需要所具備的技術和法律知識。擁有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能力是知識產權權利人選擇代理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區分知識產權代理人與其他代理人的重要因素。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執行代理行為,以滿足委托人的要求。除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有特殊原因外,不得將代理事務委托給其他代理人。
三、正確使用知識產權代理權職責
知識產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為被代理人設定權利和義務,并代理知識產權事務的行為。委托人只對受托人在受托人授權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只有當知識產權代理人超過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批準時,代理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代理人將自行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例如《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對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異議的,不予注冊,禁止使用。”
四、定期匯報知識產權近況不得存在欺詐職責
受托人應當將其知道的事項和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代理業務時,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代理業務的有關情況,作為知識產權代理人,必須實事求是,嚴格履行義務。從主觀上講,我們不應該有傷害他人和自己的心理,應該注意防止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我們應該誠實對待委托人,不要欺詐。
五、保守一切關于知識產權秘密職責
知識產權是人類智慧勞動的產物。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創新性和再現性。因此,知識產權代理人在代理知識產權事務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不得用于與代理人不公平競爭。
如《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知識產權代理業務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代理”信息整理,如需選擇知識產權代理可撥打:13391522356獲取一對一服務,如今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對于知識產權都應該及時注重,否則造成侵權后果難避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