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商標就如同我們的名字,起初只停留在名字的表象上,后來經過介紹機會發現所的名字的深刻意義,企業的商標而言亦是如此,企業的商標能夠代表企業是社會影響力,而想要注冊商標,就需要先了解商標法,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商標法》第九條解讀
《商標法》第9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商標法歷次修改與條文內容
1982年: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并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第7條)
1993年:未修改(第7條)
2001年: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①“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②新增“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③“并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修改為“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2013年:未修改
《商標法實施細則(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198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四字,或者標明(注)或(R)標記。
2、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3、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4、1995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5、1999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6、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O)和(R外加O)。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7、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關于第9條規定及其修改的相關解釋
1、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性
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應當具備幫助消費者將其所代表的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來的能力,這就是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者稱為商標的顯著性、區別性。不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標志,可能同時存在其他合法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為防止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避免在商標注冊中產生侵權行為,商標法專門作出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相沖突。
3、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標記
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該商標上標明注冊標記,以表示該商標為注冊商標。這項標明注冊標記的權利屬于商標注冊人,其他人無權使用這種注冊標記,更不允許使用這種方式冒充注冊商標,從事假冒商標的違法活動。
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因《商標法》已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綜上所述“商標注冊”相關信息整理,如需代辦商標注冊可撥打:13391522356獲得一對一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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