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歷經多年修正,近期一次修改商標法在2013年,商標伴隨商業的發展不斷的改進,新版商標法能夠更好的維護近代商標“惡意”時間,其中商標法第10條作出規范,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商標注冊第10條“八不準”梳理1、2、3項解讀。
《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1、2、3項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商標法歷次修改與條文內容
1982年對應1982年《商標法》第8條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993年:未修改
2001年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①在(一)中增加“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②在(二)中增加“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在(三)中增加“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2013年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①在本條(一)加入“國歌”“軍徽”“軍歌”
②把本條(一)中“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修改為“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關于第10條第1款第1-3項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一)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的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CHINA”、“P.R.CHINA”、“PR OF CHINA”;“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的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中衛市谷穗和齒輪;“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圖案為宏遞,靠旗桿上方為金黃色五角星及“八一兩字”;“軍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同外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過該國政府統一的除外。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旗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標志;軍旗是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幟。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過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者縮寫。例如:歐洲聯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 Union”,縮寫為“EU”,旗幟為藍底上由12枚金星組成的圓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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