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落實新修訂的《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貫徹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專利代理監管的工作方案》,我會二屆十八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專利代理執業自律規范》,現予公布。
北京市專利代理師協會
北京市專利代理執業自律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專利代理行業服務水平,維護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推動北京市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和本會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師共同遵守的行業自律規范。
第三條 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師違反本規范的,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懲戒或處理。
第二章 專利代理執業基本準則
第四條 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執業自律規范,嚴格依法執業。
第五條 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聲譽。
第六條 敬業勤業,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七條 對委托方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愿意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規定應披露、委托方同意披露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已披露以外,不得公開。
第八條 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公平、有序發展。
第九條 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批評。
第十條 積極參與行業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自律規范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義務對從業人員在專利代理業務及職業道德方面給予指導、監督和管理,對從業人員違規行為負有干預和補救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本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本機構組織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不斷強化執業紀律。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指導專利代理實習人員進行專利代理業務實習。專利代理實習人員實習期滿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作出實習評價。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內容合理收費,文明經營。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委托事項進行利益沖突排查,同一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其關聯機構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為具有利益沖突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方委托權限內盡職盡責辦理委托事項,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方轉案或增加被委托方的要求;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托方的轉案要求,將完整的案卷文檔移交給委托方或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被撤銷后,原專利代理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招攬業務;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機關等關聯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具有特殊關系招攬業務;
(三)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和評論;
(四)利用與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關聯機關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就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正在辦理的案件主動聯系其客戶;
(六)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
(七)誘導或者幫助委托方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
(八)對委托事項的結果作出不當承諾;
(九)為無代理資質公司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提供通道或者其他協助;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經營行為。
第四章 專利代理師執業自律規范
第二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是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機構,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
第二十四條 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應當遵守專利代理機構管理制度,接受專利代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積極參加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積極參加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組織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不斷強化執業紀律。
第二十七條 專利代理師承辦業務,應當由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統一接受委托,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
第二十八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在委托方委托權限內盡職盡責辦理委托事項,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不得掛靠專利代理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專利代理師離職前,應當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事項,并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
專利代理師離職后,仍按照與原專利代理機構約定或法律規定,對原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對本人或者其他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正在代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
(二)私自向委托方收取費用、報酬或者財物;
(三)偽造與執業活動有關的文件或者證據,或者誘導、指使他人偽造文件或者證據;
(四)就其他專利代理師或專利代理機構正在辦理的案件主動聯系其客戶;
(五)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破壞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執業行為。
第五章 專利代理執業自律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執業紀律委員會,作為本會實施行業監督和行業自律管理的機構。
第三十三條 執業紀律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會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對非會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于會員及非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對違規會員及非會員作出懲戒或處理;
(四)將相關懲戒或處理決定向本會理事會報告;
(五)為本會決策機構提供規范執業行為方面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
第三十四條 執業紀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會長擔任主任委員,監事長和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執業紀律委員會所有委員應當公正廉潔,維護執業紀律委員會的聲譽和權威。
第三十五條 主任委員有以下職責:
(一)全面領導執業紀律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執業紀律委員會相關文件的簽發;
(二)主持召開執業紀律委員會會議;
(三)執行執業紀律委員會的決定,布置工作任務;
(四)主持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研討。
第三十六條 副主任委員有以下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完成執業紀律委員會的工作;
(二)審核執業紀律委員會委員做出的關于投訴案件的評審意見;
(三)協調執業紀律委員會各委員的工作;
(四)在執業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缺席的情況下,代理行使主任委員職責。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有以下職責:
(一)參加執業紀律委員會的會議;
(二)按時完成執業紀律委員會的工作任務;
(三)向執業紀律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查實的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二)警告;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會員資格;
(五)提交相關機關給予處罰。
對會員違規行為作出懲戒的,應向專利代理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對會員違規行為作出本條第(三)至(五)項懲戒的,應抄送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協調發布行業信用風險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條 對已經查實的非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向會員通報;
(三)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發出警示信息;
(四)公開譴責;
(五)提交相關機關給予處罰。
對非會員違規行為作出處理的,應向專利代理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對非會員違規行為作出本條第(三)至(五)項處理決定的,應抄送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協調發布行業信用風險警示信息。
第四十條 對會員違規行為進行懲戒和對非會員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經北京市專利代理師協會二屆十八次理事會通過,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由北京市專利代理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