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近幾年現象增多,為了防止更多的專利侵權現象發生,我們可以從自身做起,不妨就先從如何判定專利侵權現象了解,接下來讓我們一起從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了解侵權判定法規。
比對方法
30、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并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較。
31、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32、進行侵權判定,不應以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直接進行比對,但專利產品可以用以幫助理解有關技術特征與技術方案。
33、權利人、被訴侵權人均有專利權時,一般不能將雙方專利產品或者雙方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比對。
34、對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比對,一般不考慮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是否為相同技術領域。
相同侵權
35、相同侵權,即文字含義上的侵權,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對應技術特征。
36、當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采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征時,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3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了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的,仍然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但是,如果權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將增加的新的技術特征排除在外,則不應當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38、對于組合物的封閉式權利要求,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的,則不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但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新增加的技術特征對組合物的性質和技術效果未產生實質性影響或該特征屬于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情況除外。
39、對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權利要求,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但實現了與該特征相同的功能,而且實現該功能的結構、步驟與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所確定的結構、步驟相同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40、在后獲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對在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改進,在后專利的某項權利要求記載了在先專利某項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術特征的,在后專利屬于從屬專利。實施從屬專利落入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
下列情形屬于從屬專利:
(1)在后產品專利權利要求在包含了在先產品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
(2)在原有產品專利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發現了原來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
等同侵權
41、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相同侵權不成立的情況下,應當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42、等同侵權,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征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屬于等同特征,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43、等同特征,是指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的技術特征。
44、基本相同的手段,一般是指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日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慣常替換的技術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術特征。
申請日后出現的、工作原理與專利技術特征不同的技術特征,屬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日所屬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替換特征,可以認定為基本相同的手段。
45、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替換手段所起的作用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在專利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
46、基本相同的效果,一般是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替換手段所達到的效果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的技術效果無實質性差異。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替換手段相對于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在技術效果上不屬于明顯提高或者降低的,應當認為屬于無實質性差異。
47、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即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替換手段與權利要求對應技術特征相互替換是顯而易見的。
48、對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創造性勞動應當依次進行判斷。
49、等同特征的替換應當是具體的、對應的技術特征之間的替換,而不是完整技術方案之間的替換。
50、等同特征,可以是權利要求中的若干技術特征對應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一個技術特征,也可以是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技術特征對應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若干技術特征的組合。
51、等同特征替換,既包括對權利要求中區別技術特征的替換,也包括對權利要求前序部分中的技術特征的替換。
52、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是否等同的時間點,應當以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日為界限。
53、權利要求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存在多個等同特征的,如果該多個等同特征的疊加導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形成了與權利要求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或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則一般不宜認定構成等同侵權。
54、對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權利要求,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相應技術特征不但實現了相同的功能,而且實現該功能的結構、步驟與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所確定的結構、步驟等同的,應當認定構成等同特征。
上述等同的判斷時間點應當為專利申請日。
55、對于包含有數值范圍的專利技術方案,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使用的數值與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數值不同的,不應認定構成等同。
但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使用的數值,在技術效果上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數值無實質差異的,應當認定構成等同。
56、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概括的技術方案,應視為專利權人放棄了該技術方案。專利權人以等同侵權為由主張專利權保護范圍包括該技術方案的,不予支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屬于說明書中明確排除的技術方案,專利權人主張構成等同侵權的,不予支持。
57、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是否等同進行判斷時,被訴侵權人可以專利權人對該等同特征已經放棄、應當禁止其反悔為由進行抗辯。
禁止反悔,是指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的方式,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或者部分放棄,從而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在確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禁止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將已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58、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限制或者部分放棄的保護范圍,應當是基于克服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和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以及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等不能獲得授權的實質性缺陷的需要。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不能說明其修改專利文件原因的,可以推定其修改是為克服獲得授權的實質性缺陷。
59、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所作的部分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書面陳述、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法律文書中。
60、禁止反悔的適用以被訴侵權人提出請求為前提,并由被訴侵權人提供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反悔的相應證據。
在人民法院依法取得記載有專利權人反悔的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