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8個條件:一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二是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是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是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是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六是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八是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通知要求,非營利組織必須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通知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5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通知強調,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自該情形發生年度起取消其資格:一是登記管理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二是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是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四是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五是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六是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