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帶您了解《商標法》第16條法規(guī)內容及相關解釋,為您深度解讀《商標法》第16條,商標法經過多年的修正,政策法規(guī)即將完善,但是隨著社會科技進步,商標法也及時調整,因此為您解讀商標法。
《商標法》第16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法》歷年16條修改法規(guī)內容
關于《商標法》第16條規(guī)定及其修改的相關解釋
1.地理標志的概念與特征
所謂地理標志,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個地區(qū)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和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lián)。也就是說,由于地理條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樣一種商品來自不同地區(qū),就意味著不同的質量和信譽。例如來自金華的火腿就與其他地區(qū)的火腿在品質上不同。同樣是茶葉,產自杭州西湖的龍井茶就享有西湖龍井的美譽。鑒于地理標志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起著識別商品的作用,與商品的質量和信譽關系密切,因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將其列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之一。
據此,地理標志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地理標志是實際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出來的;第二,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其真實產地必須是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而不是其他地區(qū);第三,只有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qū)的生產經營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該地理標志;第四,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第五,地理標志不是商標,不具有獨占性,不能轉讓。
2.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的意義
地理標志雖然不是商標,但作為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與商標一樣具有識別商品的作用。特別是地理標志與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和其他特征緊密相關,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加強對地理標志的管理,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如果某商標中包含有或者組合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誤導公眾無法認明真正來源地的,該成員應依職權(如法律允許),或者依利害關系人的請求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本條第一款依據上述精神,也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fā),對地理標志的管理做出了規(guī)定。
3.規(guī)定“但書”的目的
“但書”主要是考慮由于歷史原因,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含有地理標志的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在消費者中產生了特定的含義,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如“青島啤酒”等。準許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含有地理標志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對保護商標權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是有利的。
已注冊的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信譽,已成為企業(yè)一項重要的工業(yè)產權,是企業(yè)的無形資產,若宣布其無效,將會給企業(yè)造成很大損失,同時也不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發(fā)展的穩(wěn)定,不應隨意予以剝奪,所以,本條第一款作了一個例外規(guī)定,即在本法實施前已經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來源:央財知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