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是本文主要內容。上周6月20日,首批深度合成服務算法備案清單已出爐,越來越多的企業也在了解辦理備案的相關要求。下文會有相關介紹,希望讓涉及企業及時關注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
一、國家網信辦發布深度合成服務算法備案清單 美團百度阿里騰訊字節等在列
6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深度合成服務算法備案信息的公告,在境內深度合成服務算法備案清單(2023年6月)中,美團電話智能客服算法、百度文生圖內容生成算法、剪映特效算法、達摩院開放域自然對話合成算法、騰訊云人臉融合算法等均在列。
公告指出,《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應當參照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公告同時表示,請尚未履行備案手續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盡快申請備案。
二、哪些企業要參與備案
根據該條規定,算法備案管理的備案主體應當是“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算法管理規定》未就“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給出明確的定義,上述定義又應當如何理解呢?
1.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
針對“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理解,可以參考網信辦于2018年11月15日發布的《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以下簡稱“《安全評估規定》”)。《安全評估規定》第二條列舉了“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情形,包括:
(一)開辦論壇、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訊群組、公眾賬號、短視頻、網絡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務或者附設相應功能;
(二)開辦提供公眾輿論表達渠道或者具有發動社會公眾從事特定活動能力的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
2.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
《算法管理規定》雖然未定義“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但該規定第二條定義了算法推薦服務,即在中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并就算法推薦技術給出了定義:“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因此,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可以理解為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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