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蓬勃發展,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和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為了規范北京市作品著作權的登記管理,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作品著作權登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創作的、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作品的著作權登記管理。這包括但不限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技術設計圖及說明、地圖、示意圖、立體作品、計算機軟件等。
1. 自愿原則:作品的著作權登記采取自愿原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可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是否申請登記。
2. 真實原則:申請人在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時,應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申請材料,不得有虛假、誤導性內容。
3. 完整原則:提交的證照證件和作品文件應齊全、完整、清晰,并與原件一致。
4. 一致原則:申請材料所載基本信息應與提交的證照證件和作品文件所載內容一致。
1. 準備材料:申請人需準備《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權利歸屬證明文件、作品樣本、作品登記承諾書等材料。如提交作品實物樣本,還需提供版權登記實物樣本征集展示授權書。
2. 提交申請:申請人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線上提交可通過北京市版權局官方網站進行,線下提交則需前往指定的版權登記窗口。
3. 審核:版權登記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將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將通知申請人補充或修改。
4. 登記發證:審核通過后,版權登記機構將頒發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并在相關平臺上公示登記信息。
1. 版權登記機構應建立健全作品著作權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確保登記工作的規范、高效、公正。
2. 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證件等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作品著作權登記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版權登記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1.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 本辦法由北京市版權局負責解釋。
北京作品著作權登記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進一步規范作品著作權登記工作,為創作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著作權保護服務。同時,也將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繁榮發展,推動社會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