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基本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的偶然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納稅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2. 2個人取得中獎、中彩收入
(一)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于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具有銀行儲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點,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于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98號)
(二)個人購買體育彩票的中獎收入屬于偶然所得,應全額依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彩票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7號)
(三)中彩所得屬于“偶然所得”應稅項目,適用比例稅率20%。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663號)
(四)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
(五)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第一條
3. 3個人受贈收入
(一)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贍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即: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二條
(二)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即: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依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
4. 4. 其他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依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一條
(二)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