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企業經常遇到當期納稅申報 “零申報”的情形。那么有哪些理解誤區以及要注意的情況呢?文章就來為大家分析一下。
一、個稅“零申報”可正常開具《納稅記錄》
問: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那么,如果個稅“零申報”,實際沒有繳納稅款,能否正常開具《納稅記錄》?
答:可以正常開具《納稅記錄》。
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二、增值稅“零申報“記錄可能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問:我的公司去年全年增值稅有過“零申報”記錄,是否影響公司去年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答: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依據納稅信用評價政策,因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當年不得評定為納稅信用A級。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正常原因”是指: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正常情況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此外,增值稅納稅人按季申報的,視同連續3個月。
三、免稅申報不能用“零申報”代替
問: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本期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我可以直接零申報嗎?
答:不可以。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填列各稅種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對照報表填寫說明,在申報表四、免稅欄次如實填列實際免稅額,而不能簡單用“0”代替。
四、申報數字為零不能免除納稅人納稅申報義務
問:企業當期申報數字為零,是否無需申報?
答:錯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企業無論當期納稅申報表有無數字,都應當履行按期納稅申報義務。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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