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舊《公司法》背景下,老板們一般都以認繳方式注冊公司,有些時候為了彰顯公司實力,注冊資本都會多寫。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實施,規定要求五年內公司要完成注冊資本實繳。
新法頒布,很多公司其實根本無力承擔,老板們也就各種想辦法通過減資、轉讓、解散、簡易注銷等方式看看能不能解決。在此,大通天成小編提醒各位:這4種方式都無法達到實繳出資的目的。為什么呢?來看看下文的介紹。
舉例:A有限公司已有外債1個億,公司老總準備去工商局辦理減資手續,公司注冊資本從5000w減至5w。這種情況下,A公司減少出資并不能達到不繳納出資的目的。
原因:《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必須公告和通知債權人,但工商局在減資辦理并不需要通知債權人的手續,也就是說你雖然在工商局減資成功了,但肯定違反公司法了。
我國法律和法院對于沒有通知債權人的減資,都會判決減資的股東在減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無一例外!
特別提示!
公司通知債權人我們要減資,就可以了嗎?不是哦!公司法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減資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足額擔保,這時候是不是就沒辦法啦!
所以說,應對新《公司法》實繳,不是說公司減資就能簡簡單單解決的。
減資辦不成,于是A有限公司老總將認繳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權轉讓給B先生,由B先生承擔出資5000w責任。
請注意!新《公司法》第88條規定:
最關鍵的2024年7月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2014年3月成立的認繳出資的公司,一樣接受2024年7月新公司的法律約束。
股權轉讓涉及股東權益的變更,但不影響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繳出資的要求。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轉讓方應確保自己的出資已經實繳完畢,否則可能會影響股權的順利轉讓,并可能給受讓方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
減資又成行,轉讓股權別人也不愿意承擔風險,A有限公司老總想著直接公司解散得了,公司實繳出資也就不需要啦!
公司解散清算時,實繳出資是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重要依據。如果公司存在未實繳的出資,將直接影響清算程序的進行和股東權益的分配。
2008年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的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當加速到期!解散一樣不行!
公司解散需要清算,清算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當加速到期。那有沒有直接注銷沒有清算的程序?
還真有!那就是簡易注銷程序。
但是,簡易注銷與普通注銷是有差別的,針對的是無債權債務的公司,不需要提交清算報告,就能注銷。A有限公司存在外債的情況,就算可以直接建議注銷,后續一旦發現公司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債權可以追加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最高法院《變更、追加規定》第23條規定
如果公司沒有開展實際業務,無法在5年內實繳出資,小編建議是可以注銷公司。公司注銷時是否需要補齊認繳的金額?
主要是考慮的是公司對外負債清償情況。也就是到期要補齊,沒到期如果有債務未能清償也要加速到期,如果沒有債務也沒有到期就不用補齊了。
情況1:不存在未清償的債務。
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公司可以直接進行注銷,不需要再補齊出資。
情況2:公司還有債務未清償。(本文A有限公司例子)
此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隨之而來的就是股東出資額要加速到期,所以此時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必須補齊。并且,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實繳方式分為兩種:一是以貨幣出資,比如現金出資、銀行轉款等;二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比如用實物(車、房子、首飾、收藏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
綜上所述,本篇內容介紹了【溫馨提示】公司減資、轉讓、解散、簡易注銷都不能避免實繳出資的文章,如果您還有工商注冊、財稅代理辦理的其他問題或想辦理,請聯系大通天成在線客服。也可以撥打我們的電話1339152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