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的許可證。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一、增值電信業務業務分類
增值電信業務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A類增值電信業務包含:固定通信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1.集群通信業務
2.無線尋呼業務
3.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
4.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5.網絡接入業務
7.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8.網絡托管業務
B類增值電信業務---------一般增值電信公司為B類增值電信業務(包含IDC/ISP/ICP/SP/呼叫中心)
二、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2.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3.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IP-VPN)
4.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
三、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1.存儲轉發類業務(語音信箱、X.400電子郵件業務、傳真存儲轉發業務)
2.呼叫中心業務
3.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ISP)
4.信息服務業務,包含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和SP(移動網信息服務)
四、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1.申請公司主體必須為純內資企業。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3.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4.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5.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五、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辦理程序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于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于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按照要求交齊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于收到全部補正材料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4、省通信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其他行政許可文書。
6、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憑委托書領取。
7、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六、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變更與注銷
1、經營主體變更
2、變更業務種類
3、域名變更
4、業務覆蓋范圍變更
5、注冊資本變更
6、法人變更
7、注冊住所變更
8、股權結構變更
9、公司名稱變更
10、其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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