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來看,對于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其實是可以進行質押。此時要求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同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而一般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質押合同也是從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之后才會生效。
一、商標專用權能不能質押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guī)定:“下列權利可以抵押:(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該法第79條還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是可以用來質押的。當然,以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當事人應該簽訂質押合同,并向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商標專用權質押的準備工作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申請前,應作好認真仔細的準備工作,尤其對于質權人,更應認真仔細地調查清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出質商標的權利狀況等內容,具體準備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質押商標的權利狀況和價值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和評估
1:質押商標的價值
2:出質人應當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3:出質商標應當是有效注冊商標
4:在先是否辦理過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執(zhí)行措施
5:質押商標在質押前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
6: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或訴訟或權屬訴訟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或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及其從屬的主合同,合同內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質押條款,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對同一注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并辦理質押登記。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可以依法轉讓是商標出質的前提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的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因此在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時, 同一注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并辦理質押登記,以保證質押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從而保證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質押物變現(xiàn)以優(yōu)先受償。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而要注意的是,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才能進行質押。也就是說,對于商標專有權而言,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可以出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