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拍賣有限公司的拍賣流程是怎樣的? 資產拍賣流程: 一、申請登記 交易申請,審查申請材料,辦理掛牌審批和登記手續。主要業務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請 (二)審查申請材料 (三)辦理登記 二、掛牌公告(公示) 三、組織交易 確定交易方式;分別采取協議轉讓、競投、拍賣、招標等方式組織交易。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公司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按照投資產擁有資產的方式來劃分是較為常見的劃分方式,此時可以劃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若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是會被按照資產拍賣有限公司的拍賣流程的規定進行拍賣的。
資產拍賣流程:
一、申請登記
交易申請,審查申請材料,辦理掛牌審批和登記手續。主要業務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請
出讓方或購買方可以直接申請出讓或購買產權,并填寫《產權出讓(購買)申請書》,也可以委托中心會員單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請。出讓方或購買方委托中心會員代理申請的,應與中心會員簽訂《產權出讓(購買)委托代理合同》。
(二)審查申請材料
收到產權交易申請后,中心承辦部室負責對交易雙方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于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報中心領導審批。交易雙方應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讓方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1)出讓方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2)產權權屬證明(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明、股權托管登記證明、出資證明);
(3)出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電腦查詢單、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
(4)產權轉讓方案及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情況和批準情況(含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出讓文件,涉及職工權益的應出具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書面文件);
(5)出讓標的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和近期財務報表;
(6)出讓標的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核準或備案文件;
(7)對受讓方條件的基本要求(受讓企業所處行業及其類型、資質、財務狀況、商業信譽、經營情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職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8)債權金融機構出具的債權處理意見書(僅在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出讓方不再擁有控股權地位時提供);
(9)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
(10)出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摘要;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2、購買方應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1)購買方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購買人為自然人的,僅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2)近期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購買人為自然人的,提供個人支付能力證明;
(3)如購買專賣、專營等產權,需提交取得相應的資格和條件的證明文件;
(4)購買方基本情況摘要;
(5)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辦理登記
出讓方出讓產權的申請經中心審核通過后,中心與出讓方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或《委托代理合同》。然后由中心承辦部室辦理產權交易的登記手續,中心再向出讓方出具《出讓申請受理回執》。
購買方購買產權的申請經中心審核通過后,購買方于掛牌公告期滿2個工作日前繳納購買保證金。購買保證金一般按照出讓產權掛牌底價10%的標準支付,購買保證金可抵交交易傭金、登記掛牌手續費、交易(拍賣、招投標、競投)保證金、咨詢服務費、違約金和交易價款等款項。確定受讓方后,中心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未成交的購買方無息退還購買保證金。購買方支付購買保證金并與中心簽訂《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協議書》或《委托代理合同》后,由中心承辦部室辦理產權交易的登記手續,向購買方出具《購買申請受理回執》。
屬于多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聯合購買產權的,應推選一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代表參與交易,并事先簽訂協議。
二、掛牌公告(公示)
確定掛牌公告(公示)內容、期限、方式,辦理掛牌、延長掛牌、撤消和停止掛牌及終止掛牌業務,收取掛牌成本費。主要業務流程如下:
(一)掛牌公告(公示)
對經政府或國有資本出資人批準進入中心公開征集受讓方的國有產權,中心采取掛牌公告的方式發布信息;對經政府或國有資本出資人批準采取定向協議方式出讓國有產權的,中心采取掛牌公示方式發布信息。
掛牌公告(公示)產權轉讓信息時,出讓方應明確承諾,評估基準日到權證變更日期間,出讓方負責監督出讓標的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出讓標的企業除維持正常生產經營外,不得有隨意借款,放棄債權,提前清償債務,對外提供擔保,隱匿、私分、無償轉讓或低價轉讓本企業財產行為。
1、掛牌公告(公示)的產權轉讓信息包括如下內容:
(1)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3)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5)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
(6)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項。
2、掛牌公告(公示)的內容由中心會同出讓方商定,并由中心在公開發布前抄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未明確表示異議的,中心可同時在報刊、中心網站和交易場所進行相同內容的信息發布。
3、掛牌公告(公示)的信息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上以中心名義發布,同時在中心網站和交易場所發布。中心掛牌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4、中心自掛牌公告(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掛牌公告(公示)結果書面通知出讓方。
(二)撤銷或停止掛牌
產權轉讓信息一經掛牌公告(公示),在掛牌期限內未經中心同意,不得提出撤銷或停止掛牌,不得改變掛牌價格。因特殊原因堅持撤銷或停止掛牌的,應充分說明理由,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后停止掛牌。停止掛牌正式批準后,中心應于當天撤銷其掛牌,出讓方同時應在原發布媒體上刊登撤銷掛牌公告,公告日為起算日。
(三)延長或終止掛牌
掛牌期滿,對掛牌標的無人提出受讓的,中心可根據申請人請求延長掛牌期限或終止掛牌。延長掛牌時間、終止掛牌,由中心承辦部室提出意見,報中心領導批準后執行。
(四)掛牌公告信息查詢
國有產權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購買方可以通過交易場所、中心網站和報刊查詢項目信息。如需進一步了解標的企業情況,應持資格證明到中心辦理查詢登記后,查詢出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摘要。購買方有購買意向并提交購買的書面材料后,可以詳細查詢該產權交易項目出讓方案、資產評估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
在確定國有產權項目交易方式前,出讓方僅可以通過中心了解意向購買方的數量,在確定交易方式后,才可以查詢購買方基本情況摘要。中心為交易雙方保守商業秘密。
三、組織交易
確定交易方式;分別采取協議轉讓、競投、拍賣、招標等方式組織交易。主要業務流程是:
(一)選擇、確定交易方式
掛牌公告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中心根據有關規則和購買申請的實際情況,將掛牌公告結果書面通知出讓方,并將公告結果和擬采取的具體交易方式抄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未明確表示異議的,中心將按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中心確定交易方式的原則是:
1、只有一家購買方提出購買申請,或按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的,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組織交易。
2、有兩家及兩家以上購買方提出購買申請,應采取競投或拍賣方式組織交易。
3、對不適于組織競投或拍賣的,經出讓方申請,中心批準,采取招投標方式組織交易。
產權交易的具體方式由中心根據出讓方意見指定,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交易
中心組織交易主要采取以下四種方式:
1、協議轉讓方式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產權的,中心提供場地,召集出讓方和購買方見面洽談,指導交易雙方就交易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2、競投方式
在競投監審委員會的監督下,由中心組織召開競投會,采取公開、集中競價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方。主要業務程序如下:
(1)出讓方出具競投委托書。出讓方同意采取競投方式出讓產權的,應向中心出具競投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委托費用等內容。
(2)接受競投申請,認定申請購買人資格。中心在規定期限內,對申請購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參加競投會的購買方。
(3)向參加競投會的購買方發出通知。中心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參加競投的購買方。通知注明有關競投事項。
(4)簽訂競投協議。購買方在規定期限內到中心辦理競投手續,交納競投保證金,與中心簽訂競投協議。
(5)組織競投監審委員會。競投監審委員會為臨時機構,成員有5人組成,其中中心代表1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代表1人,政府監察部門代表1人,出讓方代表1人,有關投資、經濟等方面的專家1人。其主要職能是:確定競投底價;對競投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對競投成交結果進行確認。
(6)召開競投會。競投會按口頭競價或電子競價模式組織。
①口頭競價模式競投會。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公布競價規則。競投會由中心組織并主持,競投主持人由中心委派,會議開始主持人公布競投規則。
第二、確定競投底價。在競投監審委員會的現場監督下,競投主持人根據購買方最低報價(低于掛牌底價的報價無效)當場確定并公布競投底價。
第三、集中競價。競投底價確定后進入集中競價階段,購買方可以自主報價。一經報價,不得撤回。當其他購買方有更高報價時,原報價失效。購買方最高報價經競投主持人3次確認后即為成交。
第四、確認成交。成交價格和受讓方確定后,中心出具成交確認書,受讓方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確認成交結果。成交確認書自競投會會議紀要簽署之日起生效。
②電子競價模式競投會。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競價準備。競價人用抽簽的形式抽取席位號和密碼,并對號入座,輸入席位號及密碼,登陸競價系統;主持人現場宣布競價注意事項,工作人員確認所有競價人準備就緒,競價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電子競價。準備就緒后,主持人宣布競價開始,啟動競價服務器控制程序,時間倒計時開始,競價正式進行;競價人應在規定的倒計時時間段內輸入競價價格(低于掛牌底價的競價價格無效),可反復競價,倒計時終止,系統顯示最高應價并自動撮合成交,大屏顯示席位號及成交價。
第三、確認成交。成交價格和受讓方確定后,中心出具成交確認書,受讓方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確認成交結果,主持人宣布電子競價結束。成交確認書自競投會會議紀要簽署之日起生效。
(7)退還競投保證金。競投會結束后,中心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競投未成功的購買方無息退還競投保證金,競投成功的購買方保證金可抵交競投傭金和產權交易價款。
(8)簽署競投會會議紀要。競投會結束后,競投監審委員會成員和競投主持人應在中心競投會會議紀要上簽字。競投會會議紀要由中心存檔備查。
競投監審委員會委員若對競投結果有異議或拒絕在競投會會議紀要上簽字,應自競投會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中心提交書面異議。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異議的,視為簽字認可。書面異議被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駁回的,競投會會議紀要自駁回之日起生效;書面異議被認可的,中心按照要求另行組織交易。
3、拍賣方式
中心主要負責選定拍賣機構,由拍賣機構召開拍賣會進行交易。主要業務程序是:
(1)選定拍賣機構。出讓方同意中心以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中心可以指定具有合法拍賣資格和信譽良好的拍賣機構作為拍賣人。
(2)出讓方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中心選定拍賣機構后,書面通知出讓方到選定的拍賣機構辦理委托拍賣手續;拍賣機構(拍賣人)負責接收和核實產權出讓的有關材料,并與出讓方簽訂拍賣委托合同。
(3)組織拍賣會交易。受指定的拍賣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召開拍賣會。轉讓標的經拍賣會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拍賣人將該拍賣資料交中心1份留存。
(4)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拍賣成交確認后,交易雙方應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到中心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4、招標方式
中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招標或委托專門的招標機構組織招標,中心組織招標主要采取兩階段招標的方式進行。中心掛牌公開征集受讓方階段為第一階段招標公開招標;中心對登記的購買人組織的招標為第二階段招標邀請招標。公開招標程序(略);邀請招標的主要業務程序如下:
(1)組織招標。
①簽訂招標代理協議。出讓方作為招標人,應與中心或中心會員簽訂《招標代理協議》,中心或中心會員為代理招標人。協議應約定代理招標傭金,傭金可從交易價款中扣除。
②編制招標文件。中心或中心會員根據出讓方要求和產權轉讓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載明包括投標須知、開標、評標、定標等事項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文件設有標底的,標底價格應不低于原掛牌公告價格。
③發售招標文件。中心或中心會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參加投標的購買方發售招標文件,并解答釋疑。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標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至少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④編制評標文件。評標文件載明評標的具體事項。
(2)接受投標。
①接受投標文件。中心或中心會員負責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具備投標資格的購買方遞交投標文件。
②繳納投標保證金。
(3)開標。
①發出開標邀請。中心或中心會員以書面形式邀請投標的所有購買方參加開標,并請評標委員會成員現場指導和監督。
②組織開標。中心在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的現場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標儀式。
(4)組織評標。由中心或中心會員組織成立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的經濟技術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投標人(產權購買方)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按照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中心或中心會員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中標購買方候選人。
(5)公布中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中心或中心會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購買方,公布中標結果。中心或中心會員向中標購買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6)退還投標保證金。中心或中心會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購買方無息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購買方的投標保證金在支付交易費用后,剩余部分可抵交交易價款。
(7)訂立產權交易合同。出讓方和中標方應于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到中心訂立產權交易合同。
(三)特殊交易處理
在掛牌公告期限內或組織交易的過程中,當公開征集的購買方所申報的購買價格均低于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的底價時,中心應暫停交易,并向有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告,待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同意后,繼續組織交易。
四、簽約成交
中心提供產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組織指導交易雙方簽約,收取交易傭金。主要業務程序為:
(一)提供產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產權交易合同文本應包括如下事項:
1、出讓、受讓雙方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出讓標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出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以及盈虧處理情況;4.出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5、產權交易的稅費負擔;
6、產權交割方式和期限;
7、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8、違反合同責任和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9、簽約日期;
10、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指導并組織簽約
中心指導出讓方和受讓方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填寫具體合同內容。待雙方對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后,中心組織雙方正式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經交易雙方簽字蓋章,中心審核并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正式生效。
(三)收取交易傭金
凡由中心或中心會員代理的交易項目,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交易雙方向代理方支付交易傭金。
五、資金結算
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由中心通過在銀行開立的人民幣或外幣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帳戶,統一辦理交易價款結算,收取登記掛牌手續費,劃轉交易價款。主要業務程序為:
(一)受讓方應通過自己在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在規定期限內按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將交易價款匯(存)入中心的交易資金結算專用賬戶。由中心指定的拍賣、招標機構組織交易的產權交易項目,拍賣機構在出具成交確認書、招標機構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應將買受方、中標方繳存的剩余保證金匯(存)到中心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二)中心財務部門負責對購買方劃轉的購買資金來源進行核實,經確認無誤后入賬,中心承辦部室向出讓方發出《交易價款入賬通知》。
(三)出讓方、受讓方向中心繳納登記掛牌手續費,出讓方的登記掛牌手續費,可從交易價款中扣除。
(四)有關權證變更手續辦理完畢后,交易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心,中心根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指令或受讓方的通知將交易價款劃轉到政府財政專戶或出讓方指定帳戶。
六、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審查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條件,辦理審批手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保管業務檔案。主要工作流程有:
(一)審查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條件
中心出具產權交易憑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1、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了規范的《產權交易合同》;
2、受讓方的購買資金已經匯(存)入中心的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根據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受讓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受讓方將全部交易價款匯(存)入中心的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后進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中心在受讓方將首期付款全部匯(存)入中心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余款確定付款期限,并辦理擔保手續后進行;
3、交易雙方應繳納的登記掛牌手續費等交易費用已經全部繳清;
4、國有產權交易涉及上市的,應提交國家國資委的批準文件;涉及外資收購的,應提交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
5、具備政府部門規定及出讓方要求的其他條件。
產權交易憑證的審批手續由中心承辦部室負責辦理。
(二)辦理審批手續
承辦部室填寫《產權交易項目審批表》,經中心相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同意后,報總經理審批。
(三)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審批完畢,中心在產權交易憑證上加蓋公章和負責人印鑒后分別向交易雙方出具。
產權交易憑證一式12份,交易方應憑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別到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勞動保障、銀行、稅務、公安等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四)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
產權交易結束后,中心應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本次產權交易所涉及的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憑證等相關結果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
(五)保管業務檔案
中心嚴格保管產權交易項目檔案,由中心承辦部室分工負責檔案的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七、附則
(一)本流程由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二)本流程施行后,原有流程與本流程不一致的,以本流程為準.
人民法院在做出拍賣某企業的資產時,首先要對欲拍賣的具體資產進行評估,這也是資產拍賣有限公司的拍賣流程的第一步,繼而需要由相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拍賣的請求,在請求通過之后,人民法院應將拍賣的時間、地點以公告等方式告知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