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企業記賬報稅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有何區別?
有關于核定征收的適用情況,其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或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其次,有關于查賬征收。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依據賬簿記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可多退少補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為已建立會計賬冊,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所采用。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通常情況下,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對財務要求不同。查賬征收對企業財務要求比較高,必須建立會計賬簿;而核定征收對財務要求比較低,即沒有財務人員,不做賬也沒關系。
2、對稅負影響不同。對于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而言,企業虧損是不需要繳所得稅的。而對于采取核定征收這一方式來說,企業不管是虧損還是盈利,都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