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作了明確。
結合納稅人的關注熱點,我們梳理了有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退稅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申請退稅問題
1.其他個人在2018年采取預收款方式出租不動產,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的預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但未超過10萬元的,能否申請退還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對應的增值稅稅款?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個人在2018年采取預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的不動產租金收入,應適用原月銷售額3萬元(季度9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繳納的增值稅,不能申請退還。
2.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抵扣稅款嗎?
答:按照4號公告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相應的多繳稅款,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4號公告第六條所述情形的多繳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第八條、第九條所述情形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但是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現在對代開的專用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4號公告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6.4號公告中“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這句話怎么理解?專票開具后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能否退稅?
答:銷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做進項稅額轉出后,銷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