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是適用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適用外觀設計專利。具體情形有三種,1、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的強制許可。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實施許可的分類有哪些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是適用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適用外觀設計專利。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強制許可有以下幾種:
1、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公道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 未能在公道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這一條可以理解為專利主管部分實施強制許可的正常條件。具體來講,實施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一是申請人具備實施該專利所必須的條件;二是申請人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三是只有當申請 人在公道長的時間內,仍不能獲得這種許可時,才能實施強制許可。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 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這一條可以理解為非正常情況下實施強制阻抗的條件。專利權固然是一種獨占權,但是任何權利都不是盡對的,都應當服從于國家和民眾的利益,因此,在國家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下,為了國家、民族、人民大眾的利益,授予專利局作出強制許可的決定是符合立法意圖的。
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是指根據專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而采取的一種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強制許可措施。專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 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實在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就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該條還規定:“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 明或者實用新型強制許可。”可見,這種強制許可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兩項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必須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進,或者前者影響后者的實施;二是要求實施強制許可的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公道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實,然后由專利局作出強制許可決定。
二、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許可范圍不同,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等形式。
1、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讓與人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自己實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否則即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 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讓與人保存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和受讓人分享 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答應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存自己實施和答應任何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關于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僅僅只是針對發明創造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也就是說并不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按照許可范圍的不同,可以將專利實施許可區分為三種,包括普通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以及排他實施許可。在不同的許可實施下,作為使用人實際享有的權利不同,而對應專利權人的權利可能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