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主體和監督執法主體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提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依照《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制度;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或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強調,違反《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本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