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篇:扣繳義務人相關問題
一、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內部退養辦法的人員取得“內退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