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誘導、慫恿、教唆、幫助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間接侵權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制造、出售專門用于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或材料,在專利權有效期間,行為人制造、銷售只能用于該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具有幫助他人實施直接侵害原告專利權的故意,其行為與專利直接侵權行為有著明顯的因果關系。
2、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擅自轉讓或再轉讓權利人專利技術,以及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專利技術,使委托方實施侵權技術方案的行為等。此種侵權行為又往往與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發生競合,既構成違約,又構成專利侵權。受讓方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構成直接侵權,轉讓方則起到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作用,而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專利間接侵權是相對專利直接侵權行為而言的。我們知道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來說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包括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適用其專利方法都構成專利直接侵權,然而僅僅制止直接侵權行為,追究直接侵權者的侵權責任在有些情況下還不能給專利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護,因為有些行為人自己沒有進行直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是卻誘導、慫恿、唆使他人侵犯專利權,對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僅僅追究直接侵權者的侵權責任顯得不夠合理。正是基于這一理由,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產生并逐漸發展起來。
專利間接侵權制度起源于美國,是在美國普通法上的判例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1871 年由美國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區巡回法院審理的Wallace v. Holmes 案的判決中,第一次在美國明確地認定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制造或銷售用于專利裝置或者專利方法的非專利部件也可以被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從而拉開了專利間接侵權的序幕。在隨后的1894年Envelope Co. v. Albany Paper Co.案中專利間接侵權首次被作為一種法律原則明確提出。從此專利間接侵權制度在美國經歷了從20世紀初到50年代的從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的曲折發展,再到1952年至今逐漸趨于理性的成文化過程,最終形成了一套獨特且成熟的專利法律保護機制。續美國之后,許多國家,基于美國專利技術的強大輻射作用與經濟技術貿易的跨國發展的要求,或基于在其本國對專利權人充分保護的考慮,都紛紛在其專利法中對專利間接侵權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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