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外文地名組合而成的商標糾紛案。
1、涉案商標
美樂時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商標局提出了“TUSCAN'S Firenze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但商標局認為“TUSCAN”可譯為“托斯卡納”,“Firenze”可譯為“佛羅倫薩”,兩者均為意大利地名,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故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美樂時公司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但依然被駁回注冊。美樂時公司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案件回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商品的產地,故駁回了美樂時公司的訴訟請求。美樂時公司不服繼續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的中文含義均為意大利旅游勝地,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故駁回了美樂時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