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非獨立核算與獨立核算有什么區別?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說的是企業會計核算的兩種組織方式。兩者在財務核算上是有較大卻別的。
獨立核算的意思是,某一會計主體對其資金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根據《會計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也就是說,這些單位均屬于獨立核算的會計主體。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通常是指獨立核算的會計主體下設的內部會計主體,它們通常沒有銀行賬戶,不單獨設置賬套,不設置會計部門和人員。由上級單位撥給運營資金,從事業務活動的支出由上級單位報銷,收入上繳給上級單位。
一個獨立核算的單位下面可以有多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比如企業駐外地的辦事處、商業企業下設的門店,建筑業企業下設的項目部,工業企業下設的銷售部等,都有可能是非獨立核算的單位。
從稅法的角度看,總分機構中的總機構,大體對應會計法中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因此,新設立的總機構,均應選擇獨立核算模式。
如果一家公司在異地成立的分公司,屬于稅法中的分支機構,選擇何種核算模式完全取決于本單位的管理需要,現行財稅政策并無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所得稅應由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繳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分公司是否獨立核算無關。
所以,一家公司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自行選擇異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均應當在法人層面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操作,應當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執行。
分公司非獨立核算與獨立核算的利弊有哪些?
獨立核算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經營。
非獨立核算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進行簡易核算,方便上級單位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