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時公司承擔責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兩者最主要區別。
普通合伙人的權利:
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有充分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任何與企業經營相關的對外法律文件都必須經過普通合伙人審查;
2.年度管理費。普通合伙人有權獲得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基金總額1. 5%~3%的管理費,用于支出企業運轉的日常經費;
3.利潤分成。普通合伙人投入總額1%左右資金,即可得到投資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伙人的義務:
1.最低出資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共同承擔風險;
2.信義義務,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伙人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濫用職權謀私利;
3.信息披露,普通合伙人須定期向合伙人提供財務報表及年度發展報告;
4..遵守有限合伙協議,不得違反合伙協議中協定的條款,杜絕機會主義行為。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企業事務有限參與權。雖然有限合伙人不能參與日常經營,但是建議和投票表決權還是有的;
2.企業經營狀況知情權。每年普通合伙人必須召開合伙人大會,會上需要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3.獲得投資收益權。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獲得投資收益的80%,而且擁有利潤分配優先權;
4.合伙利益轉讓權。有限合伙人權益只能轉讓但不得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義務:
主要是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對合伙基金的出資,出資方式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出資,首期出資一般為資金總額的25%-33%,剩余的出資則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分期投入,或根據基金的實際投資進度和業績表現分期投入。
所以,有限合伙企業無論是制度上還是法律上都非常靈活,這是公司制的企業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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